三亚市禁毒督导工作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禁毒工作的督导,推动我市禁毒工作的全面开展,遏制毒品的蔓延,减轻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委政法委禁毒督导办、市禁毒办联合组成市禁毒工作督导组负责对全市禁毒工作进行全面督导。
督导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禁毒督查办与市禁毒办联合进行督导。
督导组工作人员从各区禁毒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禁毒委成员单位抽调。
第三条 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的禁毒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禁毒公益工作必须接受禁毒督导。
第五条 禁毒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八项工作:
(一)“6·27”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工作;
(二)“8·3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三)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及效果评估;
(四)吸毒人员管理;
(五)缉毒执法;
(六)禁毒管理;
(七)禁毒工作保障;
(八)其它禁毒工作。
第六条 市禁毒督导组每月对全市禁毒工作督导一次,并进行通报。
(一)对禁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通报表扬,视情况对其主要责任人报评禁毒先进个人;
(二)对禁毒工作滞后的单位,市委政法委联合禁毒办下发《禁毒工作督导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全面整改。
第七条 责任单位负责人对禁毒工作不重视,导致禁毒工作严重滞后,连续两次《禁毒工作督导限期整改通知书》未予以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一)对该单位禁毒工作列为重点督导对象,予以黄牌警告;
(二)报请市委政法委领导约谈该单位责任人。
第八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经约谈后,禁毒工作仍然滞后的,督导组报请组织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
笫九条 本规定由三亚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