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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印发通知,部署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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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09:57 海南省教育厅

中小学招生入学是重大民生事项,也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全社会广泛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深度关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维护良好教育生态,根据《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3〕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2024〕11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我省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严格落实招生政策

(一)确保学位资源供需平衡。各市县要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儿童数量变化趋势,结合构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体系要求,建立教育部门与公安、住建、社保、人才、乡村振兴等部门的信息互通、部门联动和定期研判等机制,增强招生入学和学位保障的前瞻性。要健全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全面掌握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需求,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合理编制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审核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科学合理划定招生片区。各市县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本地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做好统筹研判,不断加强片区划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应建立热点学校招生预警和提前分流机制,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落实中央关于“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的要求。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数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地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出现重大舆情。

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具体划片招生范围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三)全面落实“机器管招生”。在已全面实现中考、高考“机器管招生”的基础上,各市县的义务教育招生要切实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中“教育入学一件事”和我省“机器管招生”工作要求,使用统一的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网上办理。通过“机器管招生”,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打通数据壁垒,与大数据部门或相关部门建立关键数据提取核查机制,实现招生全过程数字化管理,让数据“多跑动”,群众“少跑动”甚至“零跑动”,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避免招生名单“体外循环”,做到可追溯、可核查、可监督,增强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性和透明度。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且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全部录取,优质学校的空余招生计划数应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区域内征集志愿并随机派位录取;片区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入学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应实行公开摇号录取,并通过网络直播、媒体报道等方式,接受主管部门和群众监督,缓解社会焦虑。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线上申请和必要的线下办理、查核相结合,为尚不适应线上办理要求的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人员等人群提供方便,实事求是解决群众入学困难。

(四)严格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各市县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文件要求,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做到同步信息登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各市县的人才子女入学应以公办学校保障为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优先满足所在市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市县(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地级市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区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应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有关市县要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严禁假借民办学校等各种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五)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各市县应全面落实普通高中属地招生原则。要结合实际优化招生计划安排,努力增加优质普通高中学位供给。要深化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改革,除公费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其他计划原则上在审批地招生,如在审批地生源不足(招生计划未录满),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可由省中招办在补录阶段跨市县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并严格限制跨市县招生比例,确保2024年如期完成普通高中属地招生“交账”任务。继续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招生,更好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规范中考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范围和分值,各市县不得擅自出台新的中考加分政策。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

二、加强招生入学工作管理

(一)严格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方式和规则。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面试、测试或测评、竞赛、面谈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联考、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外语类特色学校只能进行语言能力测试或专业能力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学科测试。全面取消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

(二)依法公开招生信息。各市县要继续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主动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公办学校报名入学办法、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和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接受广大市民群众监督。

(三)规范采集报名信息。各市县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严格均衡编班和学籍管理。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快慢班”等名义招生编班。薄弱学校可探索“选课走班”分层教学等教育教学模式,因材施教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市县要持续消化中小学存量大班额,严禁起始年级产生新的大班额。要综合考虑构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推进计划、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标准班额和标准校额建设。小学阶段要严格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科学衔接。要严格按照“人籍一致”原则,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严禁“借读”“空挂学籍”等。

三、做好特殊群体入学保障

(一)强化属地控辍保学责任。各市县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健全和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强化对区域内适龄儿童行政督促入学制度,建立疑似辍学学生台账、辍学学生台账,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组织和劝返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要重点关注留守儿童、实施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安置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需要缓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统筹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位方式入学就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服务)比例达到国家要求。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本地区随迁子女入学保障工作方案。

(三)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积极推进融合教育,通过对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全面规范评估,“一人一案”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依法保障能够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无法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通过安排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和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待对象,各地要积极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细化入学操作程序,妥善做好入学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各地要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安排入学。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接纳外籍人员子女就读,对于持有永居证的外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中小学的,应按本地居民子女待遇“一视同仁”予以办理。

四、严肃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一)严格落实“十项严禁”。各地各校要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种考试、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或递交简历等作为招生条件和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严肃查处非法招生行为。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行动要求,对违规办理招生入学谋取私利问题开展整治,对学位买卖、指标买卖等各种招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突出的,义务教育阶段面试招生、投递简历自荐招生等行为的学校,要加强前期监管,避免反复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对发生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及中小学学籍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省和各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三)健全机制加强过程监督。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四不两直”抽查、招生及学籍管理系统监控等方式,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要在本市县官网、官微上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行政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严密、严格、严谨。

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2024〕11号)要求全面排查和优化现有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措施,确保科学性、规范性;增加招生政策、程序和结果等信息的透明度,减少家长误解和猜疑;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和提前处理,减少突发事件对招生工作的影响;主动服务家长和学生,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积极引导公众舆论,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顺利。

六、重视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通力合作,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措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大力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要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中小学招生入学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教育的实际情况,周密谋划,切实制定好本市县2024年秋季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于2024年5月28日前将本市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草稿(报市县政府审议前的审议稿)报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并于6月12日前将经本市县政府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文件和本市县招生工作举报电话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高校附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于6月18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核。具体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海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琼教基〔2024〕1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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