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执法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年度检查 |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三亚市教育局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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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校车安全检查 |
《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七)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
三亚市教育局 |
校车安全。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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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的安全检查 |
1.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三亚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的安全。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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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
三亚市教育局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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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的检查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
三亚市教育局 |
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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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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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
三亚市教育局 |
学校体育工作。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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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
三亚市教育局 |
学校卫生工作。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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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