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解读回应>政策解读

关于《三亚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字体: 打印
2022-12-12 17:13 三亚市教育局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教委[2021]8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有关工作,积极稳妥解决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位占比较高的问题,保障我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教育,结合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生入学需求,特就我市政府实施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教委[2021]8号)

3.《三亚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方案》(三府办函[2022]3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第一条明确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

二、工作内容以及学位补贴对象。第二条明确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是政府组织的为有效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实现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达到省级规定目标,向在我市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且“人籍一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学位补贴工作。

三、工作落实单位。第三条指出学位补贴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进行,以区为主管理,由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四、承接主体。第四条是补贴服务承接主体。

五、补贴标准。第五条确定学位补贴标准,即为小学每生每年160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不含公用经费)。按学期发放,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划拨至确定实施学位补贴的学校账户。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低于学位补贴标准的,最高补贴额度为其收费标准。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六、经费保障。第六条指出学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七、发放流程。第七条明确学位补贴发放流程,即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前,民办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费的,民办学校须在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1个月内将学位补贴款项返还学生。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后,民办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费的,学位补贴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费。

八、工作职责。第八条明确教育、财政、民办学校的工作职责。

九、工作要求。第九条要求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学位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开学前面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十、责任和监管。第十、十一条是学位补贴工作的责任和监管。

一是在实施学位补贴过程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若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学位补贴经费,或未按规定期限抵减学位补贴经费的,依法依规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是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解释权。第十二条指出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实施时间。第十三条明确办法实施时间,即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6日。期满后再根据全市具体实施情况修改完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市教育局   中文域名:三亚市教育局.政务

主办:三亚市教育局   开发维护: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1400080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2000019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30200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