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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亚市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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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16:26 三亚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省财政厅《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财资规〔2022〕6号)、市财政局《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三财规﹝2023﹞1号),规范和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教育工作,特制订《三亚市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1月3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机制,围绕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突出预算管理、基础管理和报告制度,强化人大监督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2022年4月,海南省财政厅修订印发《海南省升值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3年8月,三亚市财政局印发《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三亚市教育局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三亚市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向市教育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征求意见。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各学校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经报市教育局党委会议审核同意,印发施行。

二、目标任务

规范和加强三亚市教育局本级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教育工作。

三、涉及范围

本《实施办法》用于规范三亚市教育局本级、三亚市教育研究培训院、三亚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学校国有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三亚市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属于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共10章,49条,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管理、资产评估、资产基础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核心内容包括:

(一)界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二)明确了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三)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一是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必须以单位履行职能、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务服务为基础,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二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必须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充分考虑存量资产状况,从严控制数量和价格。三是明确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用办公设备原则上不得购置。四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有权进行调剂。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下放资产管理权限。将国有资产新增配置权限下放至各单位。单位需要对已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进行调整,或列入年初预算但未列明资产配置事项的,或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仅限部门预算已安排资金):一次性配置经费低于2万元(含)的配置事项,由单位按内部程序审批;一次性配置经费高于2万元,低于10万元(含)的配置事项,由市教育局专题会审批;一次性配置经费高于10万元,低于50万元(含)的配置事项,由市教育局党委会审批;一次性配置经费高于50万元的配置事项,由市教育局党委会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二)增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内容。单位办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一次性核销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万元(不含)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核销;超过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教育局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六、注意事项

(一)资产配置

市教育局及下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本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按照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从严控制数量和价格。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单位在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存量资产状况。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年度执行中因机构撤并、职能增加、人员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除外。

各单位要结合学年度跨预算年度的工作实际,在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及编制预算时,要提前测算开学所需教学设备,纳入预算安排。承担国家标准化考场及备用考场任务的学校,要定期检修考场设备,将设备更新及备用件配置纳入预算安排。

(二)非货币性资产处置

单位国有资产一次性处置(不含报废)原值低于200万元(含)的,由市教育局审批,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格。同一年度内,对局本级及下属单位的处置审批权限不得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处置(不含报废)账面原值高于200万元的,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一次性处置(不含报废)单位国有资产,账面原值高于1000万元(含)的,市教育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市教育局审批,单位将处置收入及时上交财政,市教育局按季度汇总处置结果向市财政局备案。

(三)下列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二是涉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根据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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