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市教育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
《三亚市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教育局党委2023年第21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给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教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教育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三财规〔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本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按价值形态可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涉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根据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市教育局负责对局本级及下属的市教育研究培训院和公办学校(以下简称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级和下属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四)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向市财政局报告部门本级及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情况。
第五条市教育局负责对局本级,下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具体办理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有关事项;
(四)负责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六条市教育局及下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本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八条对于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根据相应职责有权进行调剂。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按照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从严控制数量和价格。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单位在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存量资产状况。
各单位要结合学年度跨预算年度的工作实际,在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及编制预算时,要提前测算开学所需教学设备,纳入预算安排。
承担国家标准化考场及备用考场任务的学校,要定期检修考场设备,将设备更新及备用件配置纳入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并及时登记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入账价值。
单位采用调剂、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资产台账信息,严把数量、质量关,并在收到发票或调拨资料等材料后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资产配置资金预算文件中已列明调拨给其他单位、下属单位的资产,资产配置单位不需要进行资产登记,由资产实际使用单位进行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未按规定配置资产、新增配置资产未经登记入账或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单位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实际已经报废不再使用的或者盘亏损失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报废、报损处置,存量资产较多且未及时处置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新增资产配置。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经营(含承包经营、委托经营,下同)、对外投资(含合作,下同)和担保等。
第十九条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等,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二)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出租、出借事项,由市教育局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除短期或临时性出租、出借事项,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涉及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必须通过互联网、报刊等方式进行公告后,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方式进行;原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海南产权交易所或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划转(含调拨、对外捐赠,下同)、转让(含拍卖、出售,下同)、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单位办理非货币性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除本办法第四款外,单位国有资产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低于200万元(含)的,由市教育局审批,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格。同一年度内,对局本级及下属单位的处置审批权限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除本办法第四款外,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高于200万元的,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一次性处置(不含报废)单位国有资产,账面原值高于1000万元(含)的,市教育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位办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一次性核销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万元(不含)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核销;超过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教育局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八条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章收益管理
第三十一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单位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市级财政。
第七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
(四)整体或部分出租资产的租金价格;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经确认,资产评估费高于资产经营、出租或者处置收益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以评估价为底价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可逐次降价后继续进行公开交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80%的,需重新评估后按权限报批。
第三十六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谁委托谁付费。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资产基础管理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用,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事项均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办理,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单位国有资产应及时在资产系统登记入账,原则上“一卡一物”,并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资产管理系统为非涉密系统,涉密资产不得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每年年底前开展资产盘点、对账,完善资产卡片信息。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二条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情况定期编制国有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四十三条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国有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国有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八)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九)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应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