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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中共三亚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教育局,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市教育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三亚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工作,接受其统筹领导。

第三条 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全市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关教育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与督促;领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三)研究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市各级各类教育资源,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统筹协调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依法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及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监测本市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负责组织全市教育重大事项的专项督导。

(五)协调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全市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协调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片区教育的扶持与援助。

(六)负责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指导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指导农村、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七)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上级核拨的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市级教育经费和教育基本建设;组织管理全市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八)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党群、统战、双拥、宣传、安全保卫、治安稳定、计生等工作

(九)负责全市教师工作。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教师教育,指导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实施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全市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按照权限和程序负责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公办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民办高中的筹设、设立、变更、注销,以及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民办高中年审、更换办学许可证、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组织实施市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

(十一)加强教育领域对外开放。指导教育系统国际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与交流,协调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教育培训合作,培养高水平的国际化人才。指导外籍教师聘请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语言文字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检查指导各区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委办公室(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办公室)。负责市教育局党委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市教育局党委文件的起草和决议的督察督办;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建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推进三亚市属地高等院校的发展和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的统战、维稳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关工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直属学校党组织的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负责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

(二)行政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财务、资产、后勤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信访、督查督办、新闻发布、政务公开、教育信息、提案议案、教育史志与年鉴编印等工作;制定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协调推进重大或紧急事项的落实;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助党委办落实秘书组日常工作。

(三)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拟订全市教育督导指导性文件和评估标准;指导区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检测工作;负责督学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以及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督导、检查、评估;依法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组织对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复查;负责组织全市教育重大事项的专项督导。

(四)政策法规与思想政治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协调并承担教育改革、教育政策调查研究有关工作;组织起草我市教育法规、规章草案,协助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监督指导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组织开展并监督指导教育系统执法工作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局机关合法性审核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承办行政诉讼、仲裁等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品德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理论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负责纳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以及人才引进涉及教育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

(五)改革与发展规划科。承担海南自由贸易港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拟订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规划编制与调整,指导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组织市本级、直属单位(学校)项目建设和协调代管工作;统筹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教育事业统计、分析;负责教育产业发展工作;负责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负责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制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负责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学校)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学校)内部控制、财务收支、基本建设、政府采购以及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委托对直属单位(学校)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人事科。按规定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学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人才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绩效考评。

统筹、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教师教育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教师教育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和专业成长;指导全市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教育系统教师评优表彰;参与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划、协调、指导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引进、管理工作;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住房保障等教师福利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做好妇委会各项工作。

(七)财务科。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与管理、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统计并监督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负责市本级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市本级教育部门预算、调整及公开等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本级及直属单位(学校)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及标准,承担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并指导市本级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级及直属单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教育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市本级教育项目绩效管理、基本建设的资金协调和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参与管理各种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统筹协调全市学生资助工作;监督管理有关教育基金会。

(八)基础教育科。统筹管理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工作,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参与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政策;负责教育扶贫控辍保学和教育关爱体系工作;指导全市基础教育的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标准,规范办学行为;统筹民办教育工作;统筹管理普通高中学籍,指导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基础教育入学、升学、考试有关政策;组织拟订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高考、高中学考和中考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审定中小学地方教材、选用教辅资料;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的劳动教育、校外教育、科普教育以及社会实践活动;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的工作;指导中小学图书馆和教学设备配备工作;协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工作;负责指导研学旅行活动;负责全市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生态文明教育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共青团各项工作。

(九)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统筹管理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终身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学评估;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教材建设、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城乡教综合改革,统筹规划农科教结合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指导社区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做好产教结合;指导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负责市属学校并指导各区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心理健康、疾病防控、美育和国防教育、双拥工作,负责相关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美育、国防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组织开展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大中小学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和艺术文化交流活动;指导学校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组织、协调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学生军事训练;负责学校食堂、食品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学校校医室建设及管理工作。

(十一)学校安全工作科。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负责学校安全事件责任认定和追究;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保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协调处理学校突发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校园扫黑除恶治理工作;指导学校应急管理、防灾抗灾、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局行政编制2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3名,其中正科级11名,副科级2名。

第六条 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三亚市河东路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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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职务 姓名
党委书记、局长 杜井冈
党委委员、市人民政府教育总督学 陈玲飞
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小冬
党委委员、纪检监察组组长 孙荣波
党委委员、副局长 侯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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