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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教育局、育才生态区教育科技卫健局,市教培院,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26〕34号)精神,现将2026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我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招聘、与当地在编公办教师同等工资待遇的聘用教师),市教培院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在编在岗人员,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至2026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3)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二、注册条件
(一)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4.每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未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5.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在处分(处罚)期内的。
暂缓注册者原则给予两年过渡期,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重新申请定期注册的条件如下:
1.因未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而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2.因未完成规定教师培训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内参加相关培训,补齐学时并取得合格证明;
3.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过渡期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4.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内,由所在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5.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在处分(处罚)期内暂缓注册的,在处分(处罚)撤销或处分(处罚)期满后,由所在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在两年过渡期满后,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视为注册不合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三、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网上报名
申请人网上报名网址为:https://www.jszg.edu.cn
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
2026年9月29日00时00分至11月29日12时00分。
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注册机构确定。
定期注册报名的详细操作流程,可以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通过“咨询服务”—“使用手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查看。
(二)学校审查
申请人所在的任教学校负责对其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统一报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三)区级审核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并提出“合格”“暂缓注册”或“不合格”的注册结论建议。注册结论要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级复核
市辖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教师注册数据进行复核。
(五)省级终审
省教育厅对全省教师注册数据进行终审并汇集备案。
(六)注册完成
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四、其他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如对定期注册具体要求有疑问,可咨询任教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名中遇到系统操作问题,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使用手册”和“常见问题”相关说明对照处理。
三亚市教育局
2026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