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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35-9/2026-06564
  • 主题分类: null
  • 发文机关: 三亚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2026-09-24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4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教育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6-09-24 17:30:00

三亚市教育局

各区教育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教育科技卫健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市直属公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以下简称编外教师)的聘用与管理,保障编外教师待遇,维护编外教师的合法权益,优化教师队伍质量,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三亚市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三亚市教育局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亚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以下简称编外教师)的聘用与管理,保障编外教师待遇,维护编外教师的合法权益,优化教师队伍质量,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中小学(含特殊教育、专门教育)、幼儿园、研训部门等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编外教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教师,是指因本市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产病假、支教,或者因学科调整、推进优质教育均衡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在校生人数增加等原因,导致教学岗位空缺或者教师人数不足,且编制教师未能及时补充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全市公办学校编外教师实行总量控制,市直属及各区公办学校编外教师可以聘用的数量,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每年7月份前按总量动态统筹分配。

第五条 编外教师的使用管理应遵循“按需设岗、严把质量、规范管理、严格考核、存优汰劣”的原则。

 

第二章 编外教师条件及审批实施程序

 

第六条 编外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段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执教科目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普通话等级证书;

(三)在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基础上,受聘到中小学(含特殊教育、专门教育)、研训部门的,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到幼儿园的,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编外教师聘用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申报: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教师的公办学校,在每学期结束前按实际需要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编外教师招聘需求及学科调整方案。市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全市编外教师总量控制监督职责,各区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对编外教师总量内招聘工作负责,并在完成招聘后及时向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招聘: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严格按照编外教师用人条件和招聘方案,通过公开招聘方式组织实施编外教师招聘工作。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招聘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派遣:招聘的编外教师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

 

第三章 编外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编外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发展需求,近3年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的编外教师,可以提任学校中层管理岗位的职务;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九条 编外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编外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章 编外教师的工资待遇及资金保障

 

第十条 编外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工资标准:编外教师工资原则上执行全市统一标准,工资标准参照我市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工资标准,工资项目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生活补助和高温津贴等,具体细则由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核定。各区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调整。

(二)工资发放及调整:各编外教师使用学校根据三亚市教师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将编外教师纳入本校教师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送交签约合作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工资发放依据。编外教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生活补助和高温补贴组成,其中编外教师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助和高温补贴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另行发放(不含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所收取的服务费)。编外教师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可正常晋升1个薪级工资,调整晋升薪级工资标准参照所在级别的专技岗位薪级工资,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薪酬待遇标准根据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三)社会保险: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应当与编外教师签署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四)其他待遇:编外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落实职称待遇。对在偏远地区农村学校任教的编外教师发放偏远地区农村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编外教师薪酬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经费预算包含人员薪酬、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服务管理费、编外教师体检费、工会费、工作午餐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预算资金下达后,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支出。

 

第五章 编外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编外教师的管理分工如下:

(一)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编外教师的聘用标准,并指导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建立编外教师人才储备库;

(二)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学校对编外教师的日常管理及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对编外教师统筹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需求和正常运行;

(三)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视实际情况将编外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市(区)级教师培训计划。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应对编外教师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专项培训;

(四)编外教师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约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具体实施,应遵循“能进能出、优绩优酬、动态平衡”的用人机制,制定退出管理办法,规定退出情形及程序,落实好退出待遇和权益保障。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教师,将对其进行调岗或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教学指导和专业发展支持‌,帮助其改进。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将退回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管理内容包含编外教师招聘、准入查询、合同签订、派遣入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福利保障、奖励处罚、人员调配、人员退出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编外教师的考核规则:

(一)编外教师考核,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学校及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共同制定考核办法。分为校内工作考核及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用人考核;

(二)编外教师校内工作考核与本校在编教师考核保持一致,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编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评价;

(三)编外教师校内考核结果作为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对编外教师续聘、奖惩及合同签订等其他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编外教师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是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编外教师,或严重违规违法的,立即退回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

 

第六章 惩戒和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编外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工单位退回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如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用工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工单位(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声誉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学校)规章制度或教师职业道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予以退回(解聘)的情形。

第十五条 编外教师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员额人员待遇按照《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人员总量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予以修订。新旧办法过渡期间参照原办法《三亚市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三府规〔2021〕2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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