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职称评审有关政策
(一)继续推行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2号)等文件精神,2023年度我省教师系列继续全面推行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未实施评聘结合的民办高校,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副高级不超过70%,中级以下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暂不做通过率限制。特殊情况需调整通过率的,应于公示前7个工作日商请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予以调整。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有关规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编外教师参评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为确保评审质量,原则上送评通过率副高级不超过70%,中级送评通过率由市县人才工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结合申报情况及工作实际酌情确定并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同意后实施,初级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暂不做通过率限制。
评审通过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的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
(二)关于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各高校已制定本校教师(含实验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管理办法并经核准备案的,要严格按照本校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和管理办法实施评审工作,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未制定本校教师(含实验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2023年度继续执行《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评审方案和结果及时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备案,以便加强监管,随机抽查。尚未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对未具备独立评审条件的高校,可采取省内委托评审或联合评审的方式,联合评审的应共同出具申请报告,经省委人才发展局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对省内不能评审,需要委托国务院部委、中央单位或外省单位评审的专业,应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省教育厅备案,申报材料需经有评审权的部门(单位)审核并出具委托函,申报人或单位不得私自联系委托评审单位。
2023年6月30日,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印发《海南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师〔2023〕66号),明确自2024年度起不再执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文件,请各高校按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本校评审条件。
(三)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等配套文件的通知》(琼教规〔2020〕19号)精神。有权限开展自主评审的市县或中职学校,可按不低于省级评审条件制定本地区(单位)的评审条件,报备后可自主实施。评审方案和结果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以便加强监管,随机抽查。对未具备独立评审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采取省内委托评审或联合评审的方式,联合评审的应共同出具申请报告,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2023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评审指标为5个,每个中职学校可申报1人,具体有关事项另行下文通知。
(四)关于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精神。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评审指标为50个,具体有关事项另行下文通知。
(五)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班主任情况
职称外语、计算机执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教师系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17〕93号),高校申报人员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对班主任、基层帮扶工作不作要求的教研、培训、电教机构等教学辅助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等人员指该机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六)关于规范教师评审相关工作
坚决贯彻落实“破五唯”要求,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推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聘的限制性条件;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岗位竞聘、职称评审等环节应聘请相关专业、相应及以上职称级别的教师担任评委。
(七)关于论文网络检索验证
实行学术论文论著、学科教学论文上网检索验证。申报人员所在的人事部门要通过有权威性的“中国知网”“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检索”“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南京大学CSSCI期刊目录检索”“SCI,EI,ISTP/ISSHP”等网站,对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实行网上检索验证,文字复制比检测结果(除本人发表文献)不超过30%的才能申报,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学术期刊、著作与检索页。各单位必须在检索页上作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印章,未经检索验证证明学术论著真实性的不予受理。学术刊物、论著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八)关于师德考察
参评教师的师德考察根据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其相应的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考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单位)要组织考核组对中小学推荐的正高级参评对象进行实地的师德考察,通过考核测评、征求教师、学生或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对象的职业操守,并作出师德考察评价意见及“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结论。高校正高级及以下、中小学(中职)学校副高级及以下参评对象由学校对其进行师德考察,评价标准及结论与正高级要求一致。凡存在违反师德行为的,不得参与当年度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九)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转评
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职称系列或不同专业,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变更且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同级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得转评。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严格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已经实行统一的教师系列,不再实施中学与小学之间的教师系列转评。但对于原专业技术资格与个人《教师资格证书》所标注“任教学科”不一致或拟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与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的教师,应根据相关规定正常转评。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各教师系列之间的转评(不含同系列不同专业的转评)或从非教师系列同级转评到教师系列的参评对象,转岗2年内的首次转评中设置论文鉴定和现场微格教学考核及答辩环节,对班主任条件、基层帮扶年限、继续教育学分等情况不作要求。
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一专多能发展,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部署,进一步向农村和艰苦贫困地区倾斜,在各乡镇(不含县镇)中心校及村小、教学点允许所教专业与教师资格证不一致的教师直接参评(认定);为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在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教师,教师资格证学科为特殊教育专业的,允许其按实际任教学科参评,同时允许由师范类院校或普通高校中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教师资格证所标注“任教学科”与其从事特殊教育专业不一致的人员直接参与认定;为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允许所教专业与教师资格证不一致的教师直接参评(认定)。其余各类学段的教师应当保持所教学科与教师资格证标注的学科一致或相近。
(十)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建立县域内岗位数量统筹分配机制,盘活岗位存量,在本市县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鼓励各市县教育局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跨校竞聘,跨校竞聘完成后应及时办理人事调动手续,促进师资合理流动。
(十一)关于挂职、基层交流帮扶人员职称评审有关事项
组织部门派出的乡村振兴工作队员(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队员)挂职(派驻)时间满额计算时间为2年。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挂职、公派外出学习的教师满额计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挂职、公派外出学习(不含常规业务培训)期间班主任时间、工作量、继续教育学分按满额计算。
省、市、县(区)城镇公办中小学(不含在乡镇的市县直属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有一年以上在农村任教或赴农村、薄弱学校基层帮扶的经历。为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深度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我省派往三沙市支教,以及接受教育部下达的支教任务,到四川省凉山州、云南省怒江州等地区支教的教师时间按实际支教时间2倍计算。派驻教师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驻村)工作时间视同企业实践时间,派驻经历视为农村学校基层帮扶经历。
2023年度基层交流帮扶继续执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教师赴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05〕29号)及《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教师赴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工作的补充通知》(琼教师〔2006〕20号)文件。根据中共海南省人才发展局、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基层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2〕8号)精神,自2024年度起,省市县(区)直属公办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须满足基层服务年限要求,其中晋升中级职称交流帮扶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晋升高级职称交流帮扶时间累计不少于2年,超过规定年限的优先推荐。
(十二)关于申报材料有效期截止时间
申报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历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论著、业绩成果等其他申报材料有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高校申报材料有效期截止时间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职称的认定
(一)符合初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可直接申请认定,符合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可参与竞聘学校中级岗位,通过竞聘获得学校拟聘推荐人选资格后方可申请认定。认定材料的受理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学校)负责受理。
(二)职称认定条件执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3〕54号)。教师个人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职称认定。
三、关于申报材料的审核公示
(一)参加评审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学校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中小学不少于7个工作日、中职学校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申报人员应当真实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有效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申报材料实行逐级审核。学校将经审核的推荐人选材料提交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含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核意见(同意送审的材料,学校和市县的审核意见应一致)。对要求审核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对在受理材料的过程中,因违反工作程序、审核材料把关不严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的,或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申报材料不全、不一致或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补齐,并将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省教育厅。
四、省级受理材料时间安排
申报评审和认定的材料同一时间报送。受理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至22日。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
为规范初审程序,提高初审质量,今年将继续集中各市县及单位进行交叉审核,请各单位按时报送评审材料,凡不在受理期内提交材料的市县或单位一律不予受理及补报(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另行通知)。
五、其他
(一)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应向农村贫困地区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学前教育教师等倾斜,鼓励教师积极申报。
(二)各中小学、中职学校要根据空缺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量,制定具体竞聘工作方案,竞聘工作方案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通过竞聘程序,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已评未聘人员,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竞聘条件的推荐人选,须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后再由学校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各市县(省属学校)报送中小学高级(含正高级)、中职学校中级以上教师评审材料时应当提交有关学校的《海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2023年度海南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级岗位审核汇总表》《2023年度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审核表》。
(三)为突出业绩导向,全面了解教师专业水平情况,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所任教学科近3年的学生学期末学业成绩(所有任教班级分班填报)和学生本学科获奖情况(班主任可另提供班级综合类奖项,从高到低最多不超过10项)。
(四)有关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出具申报人的班主任经历、基层帮扶等各类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评审结束后,省教育厅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随机抽查,对查实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及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申报者,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五)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或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琼财非税〔2015〕822号)的通知精神,从2015年起已取消职称评审收费,各市县、单位不得再向教师收取职称评审相关费用。
(六)各市县、单位必须将本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师,督促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上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