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闻动态>通知公告

今起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印发《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

【字体: 打印
2026-03-01 09:36 海南人大网、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9号

《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23日

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

(2026年1月23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开展安全教育、中小学校游泳池日常管理等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溺水专项行动,统筹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开展施救等工作,明确水域负责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置应急救护设备,在溺水风险较高时段,加强对危险水域的巡查,防止中小学生私自下水游泳、戏水等危险行为,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利用广播、流动宣传车等工具,在重点时段循环播放预防溺水安全警示信息。

第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履行以下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等职责:

(一)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预防溺水教育、宣传、管理工作,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预防溺水措施,推动中小学校游泳池和安全应急演练基地建设;

(三)出台游泳教育管理规定,开设游泳课程,提高中小学生游泳技能,加强游泳和应急培训;

(四)牵头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督导检查评估。

第四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江、湖、河、水库、大中型灌区渠道等水域的管理职责,加强涉险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警示标志设立、巡查管理、督导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做好预防溺水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乡镇落实小型水利沟、塘坝、蓄水池、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水域的管理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巡查、督导工作。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景点、景区、酒店内部水域、游泳池的安全管理;指导行业内相关单位配合中小学校开展学生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留守学生和困境学生为重点的预防溺水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协助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离岸流风险动态评估与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大浪等预防溺水预警信息。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发送预防溺水公益短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预防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并指导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及时发布台风、强降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和关爱行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溺水预警响应机制,加强视频智能监控站点建设,依托省河湖重点水域视频智能监控预警系统,对进入危险水域的中小学生实时监控、预警和远程干预、劝阻。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预防溺水措施,在事故多发水域安装视频监控、电子围栏或者警报系统,提升主动预警、实时监测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六条  网格主管部门应当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纳入本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组织网格员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和辖区内各类水域的巡查、隐患排查、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学习预防溺水知识,对中小学生进行经常性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预防溺水意识;

(二)中小学生在校外游泳、戏水时,应当陪护,有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中小学生面临人身安全危险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中小学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开展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和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提升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救生能力;

(二)加强中小学生到校与离校管理,出现未按时到校、上课期间请假外出、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

(三)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等溺水风险较高时段,以及台风、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应当对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提示;

(四)定期排查校内溺水安全隐患,设置预防溺水保护措施,加强校内和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

(五)校内有游泳池的学校应当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加强溺水应急演练工作,确保预防溺水措施、设备、人员到位;

(六)加大校内广播、墙绘、板报等预防溺水宣传力度,利用班会、家长会等活动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七)教育引导中小学生之间互相提醒、监督,报告同伴的危险涉水意图或者行为。

第九条  海滩、河段、湖泊、水库、水渠、池塘、码头、渡口等水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预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确预防溺水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

水窖、水井、蓄水池、鱼塘等水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

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主要交通路口、各类水域周边、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悬挂预防溺水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板报(墙报)和警示标牌等,并依托各类媒体,讲解预防溺水知识和救援知识,组织开展高频次、全覆盖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鼓励创作、制作、出版和传播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图书、广播电视节目和视频作品等。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设游泳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校馆合作等方式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

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小学生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戏水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

第十二条  鼓励渔民、村(居)民和其他人员及时劝阻中小学生的危险游泳、戏水行为。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现场目击者呼救或者拨打“110”“119”“120”等专线电话;鼓励现场有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

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按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织密预防溺水网络守护青少年生命安全——《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

  

2026年1月23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溺水事故是威胁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特别是海南作为海岛省份,水域资源丰富,全年气候温暖,中小学生接触水域机会多,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中小学生因溺水事故失去宝贵生命。为此,我省高度重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将其纳入“护苗”专项行动的重点强力推动,学生溺水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我省在预防溺水工作上取得的成效,有必要结合海南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压实政府、部门、学校、家庭及社会各方的责任,最大限度减少和遏制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依法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规定》共十四条,采用“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形式,结合我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重点,聚焦关键环节靶向发力,从责任划分、防控措施、水域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推动构建全方位全覆盖预防溺水网络,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着力压实工作职责,构建协同防控新格局。《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联防联控机制,压紧压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责任体系。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二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统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等工作。三是细化教育、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及监测预警职责。

(二)优化完善防控措施,筑牢预防溺水实体防线。《规定》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结合海南水域特点,补齐防护短板,做好全方位全链条防护措施。一是在加强技防方面,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河湖重点水域视频智能监控预警系统,对进入危险水域的中小学生实现实时监控、预警和远程干预;运用电子围栏、警报系统等技术手段,提升主动预警、实时监测和应急响应能力。二是在加强物防方面,明确各类水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建立预防溺水工作制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填平因工程建设形成的坑池、水洼。三是在加强人防方面,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指导网格员做好巡查、隐患排查和信息上报工作。

(三)强化家校社协同联动,同向发力护航学生安全。《规定》对家庭、学校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并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一是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陪护、教育等监护责任义务;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由村(居)委会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二是明确中小学校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要求学校开展预防溺水相关知识教育、技能培训,加强中小学生到校与离校管理、校内和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做好校内水域隐患排查及特殊时段安全提示。三是鼓励渔民、村(居)民劝阻中小学生危险游泳、戏水行为;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有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宣传教育疏导,增强预防溺水意识和能力。《规定》着力深化宣传教育、提升游泳技能、强化疏堵结合,推动预防溺水工作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范的积极转变。一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等,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高频次、全覆盖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工作。二是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游泳教育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开展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和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提升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救生能力。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游泳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戏水场所,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小学生开放,为中小学生提供安全、便利、规范的亲水环境。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市教育局   中文域名:三亚市教育局.政务

主办:三亚市教育局   开发维护:三亚市营商环境综合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170024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2000019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30200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