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工作,督促市、区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内部治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我市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和质量提升。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督〔2023〕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我局研究,制定了《三亚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督导评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主要任务
(一)办学方向
针对党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
(二)条件保障
聚焦硬件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
(三)课程教学
重点考察课程方案、教学实施、教学方式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四)学校管理
对学校内部治理、学生平等权益、校园文化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五)师生发展
主要针对师德师风建设、教师专业发展、激励保障政策、学生发展机制、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示范引领
通过对条件保障、队伍建设、教学质量、学校办学特色、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步骤
(一)学校自评
全市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本方案要求,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本校办学质量进行自查自评,如自评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向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交评价申请。
(二)市(区)级评价
市(区)级评价由市(区)级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常态化定级、复查、晋级评价,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对相应等级学校的认定结果,应及时向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备,并接受市级抽查复核。
(三)市级复核
市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每年对各区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发现不合格情况应责成存在问题的区教育督导部门进行整改,并重新评价等级。市级抽查结果应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备,同时负责对各区申报省级评价材料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