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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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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09:54 三亚市教育局

一、背景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2024年11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市在人口结构变化、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出现了新态势、新情况,加快基础教育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已经成为我市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面临着基础教育供需不平衡、教育用地保障不到位、相关配套建设不同步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规章《三亚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办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亚市城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管理办法》,效力层级相对较低,相关规定已不符合规划编制实际,急需涵盖面更广、体系性更强、效力层级更高的制度保障。《条例》的出台,为推进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顶层设计,对让每个孩子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构建科学规划体系,建立与人口结构、城镇化进程相匹配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实现学位资源动态平衡,完善建设管理机制,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建设模式,确保学校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提升办学条件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建设标准,保障生均用地、校舍面积、运动场地等核心指标达标,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建立教育用地储备管理、规划调整评估等机制,严控随意变更教育用地用途。本条例通过制度化、精细化的管理措施,构建了覆盖规划、建设、移交、监管全链条的教育设施保障体系,旨在破解教育资源短缺难题,助力三亚打造优质均衡的自贸港教育高地。

三、涉及范围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新旧政策差异与主要内容

(一)新旧政策差异

1.新增制度:

配建移交机制:明确新建居住区须按标准配建学校,验收后无偿移交政府。

信用惩戒机制:将违规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限制其市场准入(第三十条)。

2.强化约束:

提高学位紧张区域教育用地容积率上限,探索集约化办学路径。

细化临时建设管理,禁止在教育预留用地上建造永久性设施。

3.优化流程:

推行并联审批制度,缩短学校建设项目审批周期。

(二)主要内容

1.规划编制:

要求统筹学位需求、服务半径、人口结构等因素,动态评估并调整规划。

2.用地保障:

预留教育用地实行储备管理,禁止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

3.建设标准:

明确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运动场地面积等量化指标。

4.配建移交:

规定新建居住区须按标准配建学校,验收后无偿移交政府。

5.法律责任:

对违规变更规划、侵占用地、未配建学校等行为设定处罚措施。

五、关键词诠释

1.“规划预留用地”:

指为未来学校建设提前划定的专用土地,实行储备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2.“配建协议”:

新建居住区开发商与政府签订的协议,明确配建学校的规模、标准、移交时限等。

3.“同步建设”:

新建居住区项目与配建学校需“四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4.“信用惩戒”:

将违规企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限制其参与土地竞拍、项目投标等活动。

六、惠民利民举措

1.就近入学保障:

通过科学规划缩短学生通勤距离,校园周边200米内限制营业性娱乐场所、危险品设施等。

2.安全环境营造:

规范校门口交通标志、防冲撞设施设置,保障学生通行安全。

3.优质资源共享:

鼓励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办学。

4.弱势群体保障:

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纳入规划统筹,保障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平等受教育权。

七、执行标准

1.用地标准:

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运动场地面积不低于国家和海南省规定。

2.设计规范:

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技术标准。

3.验收流程:

配建学校需通过联合验收(规划、消防、环保等),不合格项目不得交付。

八、注意事项

《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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